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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吗?

发布时间:2022-12-07阅读量:
2006.3,高某在一家生产企业从事组装工作,双方签署了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。高某于2011年2月17号感到身体虚弱,经其妻子的劝说,到当地一家医院检查身体,最终确诊为肺癌。
高某的妻子立即送到医院。直至2.26,高某接到自己因旷工被解雇的消息,高某的太太这才猛然记起,自己因为忙于给老公治病,竟忘记给老公请个假。
因此,高某的妻子来到肖某的公司,要求公司的领导给他补休假期,但公司以高某旷工而被辞退,不同意再补假。
员工生病医疗期间,公司以旷工的名义解雇员工合法吗?
关于这点我们要看旷工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的,本案中高某是因为生病导致的旷工,属于客观上的不能请假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“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”不得解除劳动合同,
和第四十八条规定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;
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”

根据以上条例可知,遇到类似的情况,员工是可以申请法律仲裁或劳动仲裁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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