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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卷走公司账户,其他股东怎么维权?

发布时间:2022-12-19阅读量:
左某是某化妆品公司地位比较高的销售总监,有着特殊的人脉资源及化妆品供销渠道,所以在2015年6月和两位交情比较好的朋友章某、李某合伙创办了某美容养生有限责任公司。
其中左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占股50%,章某为公司财务主管占股20%,李某作为公司业务经理占股30%。
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,左某发现自己并无公司实权,章某、李某二人私自掌控了公司的一切事物,还卷走了公司的财务账册及公章,导致公司账上只有几百元。
更令左某头疼的是,公司还欠有四家供货商的货款,债权人都起诉公司要求其还清债务。故左某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

法律分析:1、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,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。故左某有权在没有公司章册的情况下以法人的身份起诉章某、李某两人。
2、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。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,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,说明目的。
此条例中股东的诉讼主体只能是公司,所以左某若不能通过起诉章李二人侵犯股东知情权诉讼来维权。
但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:侵占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返还财产,不能返还财产的,应当折价赔偿。故左某可通过此条例维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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